期刊文献+

国家税务局关于对印花税暂行条例施行前书立、领受的凭证贴花问题的规定

原文传递
导出
摘要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不发西藏)税务局,各计划单列市税务局,加发南京、成都市税务局,海洋石油税务局各分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 (以下简称《条例》)自一九八八年十月一日起施行。现对《条例》中规定的应税凭证具体征免印花税问题,明确如下: 一、凡从一九八八年十月一日起书立、领受的《条例》所列举的凭证,均应按规定贴花;在此以前,书立、
出处 《中国税务》 1988年第12期37-38,共2页 China Taxation

相关作者

内容加载中请稍等...

相关机构

内容加载中请稍等...

相关主题

内容加载中请稍等...

浏览历史

内容加载中请稍等...
;
使用帮助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