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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体企业减免的“三税”不宜并入损益征收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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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1984年财政部规定:凡是对集体企业减免的产品税、增值税、营业税应一律并入企业损益,征收集体企业所得税。这一规定执行以来,由于种种原因给减免税管理工作带来了一定的难度,不仅不能发挥减免税资金的效益,反而为企业拿国家照顾的税款用于个人消费大开了绿灯。因此,我认为集体企业减免的产品税、增值税、营业税(以下简称'三税')不宜并入损益征收所得税。
作者 刘泽庆
出处 《中国税务》 1989年第1期43-43,共1页 China Tax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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