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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局关于对专利代理机构征收营业税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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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1988年11月28日 (88)国税流字第010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不发西藏),各计划单列市税务局,加发南京、成都市税务局,海洋石油税务管理局各分局: 我局曾以(88)财税营字第087号文规定:'对专利代理机构为国内发明单位和个人提供专利咨询、代申请专利、代缴专利费用等取得的收入,在1988年底以前继续给予免征营业税的照顾'。现免税期已满。
出处 《中国税务》 1989年第2期52-52,共1页 China Tax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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