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1988年12月3日 (88)国税流字第027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不发西藏),各计划单列市税务局,加发南京、成都市税务局,海洋石油税务管理局各分局: 1988年10月全国营业税业务会议上有些地区反映,原财政部税务总局(87)财税营字第076号《关于中央新建铁路临时运营收入纳税地点的通知》中有关对基建、运营临管线的纳税地点和适用税率的规定不够明确,各地执行不一,要求进一步予以明确。为了统一政策,现对中央新建铁路临时运营收入纳税地点和适用税率问题规定如下: 一、基建临管线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内的,其运营收入的纳税地点和纳税单位,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确定。基建临管线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的,其运营收入,
出处
《中国税务》
1989年第2期52-52,共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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