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1988年12月3日 (88)国税流字第039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不发西藏),各计划单列市税务局,加发南京、成都市税务局: 原财政部税务总局(88)财税营字第003号《关于对未办'外销证'外出经营如何征税问题的批复》下发后,各地普遍反映:这一批复不利于税务管理。根据全国营业税业务会议讨论的意见,经研究决定:对虽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发给营业执照但未办理'外出经营税收管理证明'(含外销商品税收管理证明、外出服务证)
出处
《中国税务》
1989年第2期52-52,共1页
China Taxatio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