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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关于集体企业因调价引起原有库存价值变动财务处理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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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1988年12月5日 (88)财税字第267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不发西藏)、各计划单列市税务局,加发南京、成都市税务局: 最近,一些地区询问,国营企业由于价格调整(包括今年名烟、名酒调价)引起原有库存升值,可根据国务院国发(1988)53号《国务院批转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控制货币、稳定金融几顶措施报告的通知》的精神,作为企业增加流动资金处理。集体企业因调价引起原有库存变动应如何处理?经研究明确如下: 集体企业由于价格调整引起原有库存价值变化,仍应根据随销售随进损益处理的原则,按实际销售价格计算损益,核算利润,照章计征集体企业所得税。
出处 《中国税务》 1989年第2期53-53,共1页 China Taxation
关键词 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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