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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局关于对国营商业企业批发调拨纯棉布、小百货收入恢复征收营业税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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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不发西藏),各计划单列市税务局,加发南京、成都市税务局: 1985年11月1日对国营商业企业的批发业务恢复征收营业税时,鉴于国营商业企业调拨、批发小百货和纯棉布的经营情况比较困难,财政部规定对国营商业企业调拨、批发小百货和纯棉布的业务收入暂分别给予减税、免税照顾。
出处 《中国税务》 1989年第3期49-50,共2页 China Tax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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