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辽宁省鞍山市税务局为了加强车船使用税的征管,堵塞漏洞,于1987年下半年将车船使用税委托交通养路费征稽部门代征,效果非常明显,有效地堵塞了征管中的漏洞。为了搞好代征工作,鞍山市税务局和交通养路费征稽部门签订了代征税款协议,规定了各自的职责,以及代征范围、征管办法、税款报解手续等制度。根据协议,税务部门主要负责有关车船使用税的政策宣传,纳税鉴定和纳税辅导,按照税法有关规定划分征免界限和进行纳税检查等;养路费征稽部门对有车辆单位在收取养路费的同时,代征车船使用税。
出处
《中国税务》
1989年第5期28-28,共1页
China Taxatio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