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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局关于国家物资储备局按出库物资货款向用货单位收取2.5%的更新改造资金应就地缴纳能源交通重点建设基金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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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各计划单列市税务局: 财政部(89)财综字第10号文《关于按出库物资贷款向用货单位收取2.5%的更新改造资金应缴纳能源交通重点建设基金的函》下发后,各地要求明确交库办法。现通知如下: 经向国家物资储备局了解,此项资金是由各省储备物资管理局(处)所属的仓库,按出库物资货款向用贷单位按2.5%比例收取后全额上交国家物资储备局。财政部(89)财综字第10号函已明确。
出处 《中国税务》 1989年第5期40-40,共1页 China Tax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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