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刊文献+

国家税务局关于对经营免税品业务征收营业税问题的通知

原文传递
导出
摘要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不发西藏),各计划单列市税务局: 近年来,免税品的经营业务逐渐扩大,已成为独立于国内商业的一条重要商品流通渠道。这种免税品,是指按国家规定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产品税或增值税的商品。根据现行营业税法规规定,对经营免税品的收入应当征收营业税。据了解。各地在征收工作中执行不一,为了统一税收政策,贯彻国务院《关于整顿税收秩序加强税收管理的决定》(国发[1988]85号)精神,公平税收负担,特对经营免税品业务征收营业税问题作如下通知:
出处 《中国税务》 1989年第5期41-41,共1页 China Taxation
关键词 营业税 免税品

相关作者

内容加载中请稍等...

相关机构

内容加载中请稍等...

相关主题

内容加载中请稍等...

浏览历史

内容加载中请稍等...
;
使用帮助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