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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局关于对工业性加工、工业性修理、修配改征增值税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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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不发西藏),各计划单列市税务局: 根据流转税制改革的需要,经全国营业税业务会议讨论,我局决定从1989年1月1日起对已经实行增值税的工业企业从事工业性加工、工业性修理、修配业务,由征收营业税改为征收增值税。现对有关征税问题规定如下: 一、税目、税率《增值税税目税率表》中增列'31、工业性作业'税目,税率为14%。二。
出处 《中国税务》 1989年第5期41-42,共2页 China Tax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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