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刊文献+

国家税务局关于对化工企业以自产原盐用于连续生产纯碱、氯化铵是否征收盐税问题的批复

原文传递
导出
摘要 湖北省税务局: 你局(89)鄂税字第19号请示悉。关于化工企业以自产的原盐用于连续生产纯碱、氯化铵等化工产品是否征收盐税的问题,经研究,我们认为,盐税是对盐这个特殊产品征税的一个独立税种,化工企业以自产的原盐用于连续生产纯碱等各种化工产品,应按税法的有关规定分别纳税,企业不应以连续生产为由。
出处 《中国税务》 1989年第6期46-46,共1页 China Taxation
  • 相关文献

相关作者

内容加载中请稍等...

相关机构

内容加载中请稍等...

相关主题

内容加载中请稍等...

浏览历史

内容加载中请稍等...
;
使用帮助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