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1951年8月8日,政务院公布《城市房地产税暂行条例》。 1955年8月30日,国务院发出《关于国营企业主管部门自行下达与税法有抵触的事件处理问题的通知》。指出凡有关税收的具体规定和解释,都应由财政、税务部门办理,企业主管部门不得自行下达同税法有抵触的指示和规定。 1956年8月3日,国务院转发财政部《关于对私营工商业在改造过程中缴纳工商业税的暂行规定》。对公私合营企业的课税,大体上按照国营企业课税原则加以具体规定。
出处
《中国税务》
1989年第8期61-62,共2页
China Taxatio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