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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局关于纳税复议问题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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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江苏省税务局: 你局苏税稽字(89)027号文收悉。经研究,对有关复议问题,批复如下: 一、纳税人、代征人或其他当事人同税务机关在纳税问题上发生争议时,必须首先按照税务机关决定的期限缴清税款、滞纳金、罚款,然后可在十日内向上级税务机关申请复议。纳税人、代征人或其他当事人超过税务机关决定的期限缴清税款、滞纳金、罚款的,对其提出的复议申请,上级税务机关不予受理。
出处
《中国税务》
1989年第10期51-51,共1页
China Taxation
关键词
税务机关
代征人
滞纳金
纳税人
分类号
F812.42 [经济管理—财政学]
D922.22 [政治法律—经济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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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税务
1989年 第10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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