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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局、对外经济贸易部、海关总署出口产品退税审批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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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省辖市税务局,经贸厅(委、局)、外贸局,广东海关分署、各局、处级海关,各直属进出口税收管理处: 为正确贯彻执行出口产品退税政策,完善出口产品退税审批制度,加强出口产品退税的管理,根据现行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一、出口企业的退税登记凡经批准有出口经营权、实行独立经济核算的企业单位,均应持工商营业执照。
出处 《中国税务》 1989年第12期32-34,共3页 China Tax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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