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各计划单列省辖市税务局: 根据国家物价局《关于适当降低十三种名酒等几种商品价格的通知》精神,经研究决定,降低'茅台'酒等十三种名酒的计税基础价格,现将酒价调低后有关征税问题通知如下: 一、对'茅台'等十三种名酒生产企业1989年9月5日以后销售的十三种国家名酒,其'计税基础价'按照本通知所附《十三种名酒计税基础价(零售价)调整表》中所列'调整后的计税基础零售价格'执行;对9月5日以前销售的十三种国家名酒,其'计税基础价'仍应按原'计税基础价'执行。
出处
《中国税务》
1989年第12期35-35,共1页
China Taxatio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