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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局关于对城市公共交通公司所属单位用地征免土地使用税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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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各计划单列省辖市税务局,海洋石油税务管理局各分局: 为了扶持城市公共交通事业的发展,照顾公交企业的实际情况,现对城市公共交通公司所属单位使用的土地征免土地使用税问题,通知如下: 一、对城市公共交通公司所属的汽车公司、电车公司从事市区及郊区运营业务的车站、停车场用地,可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审批,在1989年内暂免征收土地使用税。二、对城市公共交通公司所属的出租汽车公司、客装总厂等所使用的土地,应按规定征收土地使用税。三、对城市公共交通公司的其他用地(如汽车维修厂、办公、生活等用地)。
出处 《中国税务》 1989年第12期35-35,共1页 China Tax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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