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各计划单列省辖市税务局,海洋石油税务管理局各分局: 为了扶持城市公共交通事业的发展,照顾公交企业的实际情况,现对城市公共交通公司所属单位使用的土地征免土地使用税问题,通知如下: 一、对城市公共交通公司所属的汽车公司、电车公司从事市区及郊区运营业务的车站、停车场用地,可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审批,在1989年内暂免征收土地使用税。二、对城市公共交通公司所属的出租汽车公司、客装总厂等所使用的土地,应按规定征收土地使用税。三、对城市公共交通公司的其他用地(如汽车维修厂、办公、生活等用地)。
出处
《中国税务》
1989年第12期35-35,共1页
China Taxatio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