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各计划单列省辖市税务局: 为了进一步加强能源交通基金和预算调节基金的征集管理,现将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1.根据国务院、财政部的有关规定,为统一政策,平衡税负,城市信用合作社的税后利润,应按照15%征集率征集能源交通重点建设基金。 2.为有利于贫困地区的经济开发,对国家确定的贫困县境内属于扩征部分的城乡集体企业、私营企业和个体工商户,与县境外企业联营,按联营的有关规定征集能源交通重点建设基金和预算调节基金;如赴非贫困地区办企业所得收入,应按规定征集能源交通重点建设基金和预算调节基金;非贫困地区到贫困地区办企业取得的收入,暂时免征能源交通重点建设基金和预算调节基金。
出处
《中国税务》
1989年第12期36-36,共1页
China Taxatio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