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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什么对缔约国一方居民公司支付的股息缔约国另一方不得征税 浅谈避免双重征税协定十条五款的含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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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我国在同二十多个国家签定的避免双重征税协定(以下简称税收协定)中,一般都在第十条'股息'的第五款(以下简称十条五款)明确:'缔约国一方居民公司从缔约国另一方取得利润或所得,该缔约国另一方不得对该公司支付的股息征收任何税收。但支付给该缔约国另一方居民的股息或者据以支一付股息的股份或其它公司权利与设在该缔约国另一方的常设机构或固定基地有实际联系的除外。
作者 王选汇
出处 《中国税务》 1990年第1期25-26,共2页 China Tax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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