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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局关于对矿山企业征免土地使用税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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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各计划单列省辖市税务局,海洋石油税务管理局各分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第六条的规定,现对矿山企业(包括黑色冶金矿和有色金属矿及除煤矿外的其他非金属矿)的用地征免土地使用税问题,通知如下:
出处 《中国税务》 1990年第1期50-51,共2页 China Tax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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