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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局关于对库存的提价商品、物资征收营业税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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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不发西藏),各计划单列省辖市税务局:财政部1989年8月22日(89)财工字第67号《放开和提高卷烟、酒价格后有关库存商品增值如何处理的通知》,明确对国营商业企业库存烟酒价格增值部分作增加国家流动资金处理,'对中央、省、自治区、直辖市订价以外的商品和物资的价格调整,其库存商品、物资价格升值部分,不作增加国家流动资金处理,随销售。
出处 《中国税务》 1990年第2期42-42,共1页 China Tax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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