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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局关于对企业以“以物易物”等方式销售产品计算征收产品税、增值税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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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1989年12月26日 (89)国税流字第656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不发西藏),各计划单列省辖市税务局:近几年来,随着经济的发展,企业的生产经营出现了'以物易物'、'以旧换新'、'还本销售'、'价格折让'等销售方式。据各地反映,有些纳税人利用这些经营方式,以压低计价销售产品的办法,逃避国家征税。如果不对现行有关计税依据的规定进行补充完善,仍以企业有关销售帐户所登记的销售收入作为计税依据计算征税,漏洞很大。为进一步整顿税收秩序,严肃税法,堵塞漏洞,现就上述几种销售方式计算征收产品税、增值税的问题规定如下:
出处 《中国税务》 1990年第3期51-52,共2页 China Tax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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