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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局关于建材、有色金属等产品征免税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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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不发西藏),各计划单列省辖市税务局,各直属进出口税收管理处: 财政部(88)财税字第108号通知规定对部分建材、有色金属产品给予减免税照顾,其中部分产品的减免税1989年年底到期。根据这部分减税产品的实际情况,经研究,决定在1991年年底前继续给予减税照顾。同时,为了有利简化计算,将减额征收统一改为减率征收。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下列产品在1991年底前暂减征增值税:
出处 《中国税务》 1990年第4期45-46,共2页 China Tax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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