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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局关于对银行结算业务手续费提留部分征收营业税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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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税务局:你局新一字[1990]100号请示悉。关于对银行结算业务手续费提留部分是否征收营业税问题,经了解,财政部(89)财商字第416号文件中只规定了手续费提留的比例和用途,并未提出免征营业税的问题。根据现行税法规定,对银行经营金融业务应按收入全额计征营业税。因此,对银行办理各项结算业务收取的手续费。
出处 《中国税务》 1990年第8期36-36,共1页 China Tax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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