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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局关于民政部门举办的社会福利生产单位征免税问题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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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江苏省税务局:你局苏税一(90)095号《关于民政部门举办的社会福利生产单位有关税收问题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现对有关问题明确如下:一、对于转办的民政福利企业,其税收征免税,仍按财政部、民政部联合下发的(85)财税字第235号通知的规定执行,即:凡是在该通知下发前已转办的福利企业,经审查符合民政福利企业减免税条件的,可以给予减免税照顾:对该通知下发后转办的福利企业,一律照章征税,不能给予减免税照顾。
出处 《中国税务》 1990年第12期35-35,共1页 China Tax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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