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刊导航
期刊开放获取
河南省图书馆
退出
期刊文献
+
任意字段
题名或关键词
题名
关键词
文摘
作者
第一作者
机构
刊名
分类号
参考文献
作者简介
基金资助
栏目信息
任意字段
题名或关键词
题名
关键词
文摘
作者
第一作者
机构
刊名
分类号
参考文献
作者简介
基金资助
栏目信息
检索
高级检索
期刊导航
国家税务局关于民政部门举办的社会福利生产单位征免税问题的批复
原文传递
导出
摘要
江苏省税务局:你局苏税一(90)095号《关于民政部门举办的社会福利生产单位有关税收问题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现对有关问题明确如下:一、对于转办的民政福利企业,其税收征免税,仍按财政部、民政部联合下发的(85)财税字第235号通知的规定执行,即:凡是在该通知下发前已转办的福利企业,经审查符合民政福利企业减免税条件的,可以给予减免税照顾:对该通知下发后转办的福利企业,一律照章征税,不能给予减免税照顾。
出处
《中国税务》
1990年第12期35-35,共1页
China Taxation
关键词
民政福利企业
财税字
民政部门
分类号
F812.42 [经济管理—财政学]
D922.22 [政治法律—经济法学]
引文网络
相关文献
节点文献
二级参考文献
0
参考文献
0
共引文献
0
同被引文献
0
引证文献
0
二级引证文献
0
1
财政部关于对民政部门举办的社会福利生产单位征免税问题的通知[J]
.中国税务,1985,0(1):43-44.
2
王文清,汪斌,苏文亚.
民政福利企业同一货物享受两次税收优惠问题及建议[J]
.财务与会计,2017(21):62-62.
被引量:1
3
财政部 民政部关于严格掌握对社会福利生产单位减免税问题的通知[J]
.中国税务,1985(11):35-36.
4
戴自强,李林根.
改进社会福利企业征免税办法 更好地鼓励安置残疾人员就业[J]
.税务研究,1986(7):34-36.
5
顾培龙.
“支付宝”留下的涉税疑点[J]
.税收征纳,2018,0(5):18-20.
中国税务
1990年 第12期
职称评审材料打包下载
相关作者
内容加载中请稍等...
相关机构
内容加载中请稍等...
相关主题
内容加载中请稍等...
浏览历史
内容加载中请稍等...
;
用户登录
登录
IP登录
使用帮助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