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建国以来,我国对酒类产品的征税,不论是货物税、工商统一税、工商税或是产品税,其征收制度基本相同,主要特点是:1.从价计征;2.高价高税;3.扣除包装物征税。这一征税制度在及时、稳定地取得财政收入、发挥税收调节酒的生产、消费方面起到了较好的作用。国家为了限制高消费、维护市场秩序、增加财政收入,1988年7月开始采取了放开名酒价格和调整部分粮食酿酒价格的措施。为配合价格改革措施的实施,税收上也作了相应的调整,一方面,提高了粮食酿酒的产品税税率.将对酒提价部分征收的和提高税率而增加的产品税收入,全部收归中央财政;另一方面,又对提价部分的专项收入。
出处
《中国税务》
1991年第2期22-23,共2页
China Taxatio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