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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局关于企业自制产品用于礼品捐赠等征税问题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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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上海市税务局: 你局沪税政一(1990)435号请示悉。按照现行规定,工业企业以自己生产的应税产品,用于本企业基本建设、专项工程和生活福利设施等非生产项目的,无论是商品产品还是非商品产品,均应视同销售按规定税率纳税。因此,对工业企业将自制产品用于礼品、捐赠及赞助等非生产项目的,无论企业在财务上如何处理。
出处 《中国税务》 1991年第2期45-45,共1页 China Taxation
关键词 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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