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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局关于企业收取的延期付款利息不征产品税、增值税、营业税问题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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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安徽省税务局: 你局(90)税政一字第407号《关于对企业收取的延期付款利息是否征税问题的请示》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按照现行财务制度的规定。
出处 《中国税务》 1991年第3期45-45,共1页 China Tax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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