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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局关于散装水泥减征增值税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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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不发西藏),各计划单列市税务局,各直属进出口税收管理处: 为贯彻国务院国发(1985)27号《国务院批转国家经委关于加快发展散装水泥意见的通知》精神,从1985年起对散装水泥实行了低于袋装水泥税率三个百分点的优惠政策。1988年水泥产品由产品税改征增值税后。
出处
《中国税务》
1991年第3期46-46,共1页
China Taxation
关键词
散装水泥
增值税
分类号
F812.42 [经济管理—财政学]
D922.22 [政治法律—经济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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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本刊编辑部.
开发超低能耗绿色建筑恰逢其时[J]
.建设科技,2018(17):1-1.
2
国家税务局关于明确“集装袋水泥”按“散装水泥”征税的通知[J]
.中国税务,1992(3):46-47.
中国税务
1991年 第3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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