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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局关于散装水泥减征增值税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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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不发西藏),各计划单列市税务局,各直属进出口税收管理处: 为贯彻国务院国发(1985)27号《国务院批转国家经委关于加快发展散装水泥意见的通知》精神,从1985年起对散装水泥实行了低于袋装水泥税率三个百分点的优惠政策。1988年水泥产品由产品税改征增值税后。
出处 《中国税务》 1991年第3期46-46,共1页 China Tax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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