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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局关于对集体企业参与联营不分配利润处理问题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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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广东省税务局: 你局粤税发[1990]690号《关于集体企业参与联营不分配利润处理问题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对集体企业参与联营不分配利润的,仍应按财政部《关于对不分配利润的联营企业就地征收所得税的通知》[(87)财税字第079号]的规定执行。
出处
《中国税务》
1991年第3期46-46,共1页
China Taxation
关键词
联营企业
税务局
分类号
F812.42 [经济管理—财政学]
D922.22 [政治法律—经济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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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国家税务局关于铁路系统征收营业税的通知[J]
.中国税务,1991(11):40-40.
2
财政部关于对不分配利润的联营企业就地征收所得税的通知[J]
.中国税务,1987(8):42-43.
中国税务
1991年 第3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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