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刊文献+

国家税务局关于对集体企业参与联营不分配利润处理问题的批复

原文传递
导出
摘要 广东省税务局: 你局粤税发[1990]690号《关于集体企业参与联营不分配利润处理问题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对集体企业参与联营不分配利润的,仍应按财政部《关于对不分配利润的联营企业就地征收所得税的通知》[(87)财税字第079号]的规定执行。
出处 《中国税务》 1991年第3期46-46,共1页 China Taxation

相关作者

内容加载中请稍等...

相关机构

内容加载中请稍等...

相关主题

内容加载中请稍等...

浏览历史

内容加载中请稍等...
;
使用帮助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