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刊文献+

突尼斯共和国的税制改革

原文传递
导出
摘要 突尼斯政府从一九九○年年初对税制进行了改革,其要点如下: ——公司所得税税率将定为百分之三十五;农业、渔业和船舶运输公司的适用税率为百分之十。——某些固定资产将采用递减折旧。
作者 夏永存
出处 《中国税务》 1991年第3期55-55,共1页 China Taxation
  • 相关文献

相关作者

内容加载中请稍等...

相关机构

内容加载中请稍等...

相关主题

内容加载中请稍等...

浏览历史

内容加载中请稍等...
;
使用帮助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