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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局关于明确歌厅、卡拉OK歌舞厅、音乐茶座等娱乐场所适用营业税税率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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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各计划单列市税务局: 近年,随着经济的发展,消费结构的改变.各地相继兴起了卡拉OK歌舞厅,因税法对其没有明确规定,为此各地执行不一;而音乐茶座随着形势的发展,其收入水平和经营形式也发生了很大的变化。为了统一政策,便于各地执行,经研究,现就有关征税问题明确如下: 一、对歌厅、舞厅、卡拉OK歌舞厅和音乐茶座,一律按取得的收入(包括门票收入、台位收入)依10%的税率征收营业税。
出处 《中国税务》 1991年第5期45-45,共1页 China Tax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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