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山东省税务局: 你局(91)鲁税—函字1号转报《关于对个体业户从批发部门进货来扣或少扣的税款如何补缴问题的请示》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条例(草案)》的规定,从事商品零售业务的纳税义务人,应以实际销售收入额为依据,计算缴纳营业税。在进货时由供货单位代扣代缴零售环节营业税,是国家为减少偷漏税,维护财政收入,对个体商贩和以现金支票进货的商业企业采取的一项征税措施。纳税人在进贷时已扣缴的税款,可以凭已扣税的凭证,从应纳税款总额中抵扣。代征人如果不按规定履行代扣代缴义务。
出处
《中国税务》
1991年第5期47-47,共1页
China Taxatio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