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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局关于金融保险业征收营业税问题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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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广东省税务局: 你局粤税发(1991)011号《关于金融保险营业税有关政策问题的请示》悉。经研究,函复如下::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条例(草案)实施细则》第四条第五款规定,经营金融业务的计税依据是经营金融业务所取得的收入(联行往来和专业银行往来利息收入。
出处 《中国税务》 1991年第7期44-45,共2页 China Taxation
关键词 营业税 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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