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旧中国烟税小史(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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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1927年,国民政府定都南京后,12月,由财政部公布《卷烟牌照税章程》,卷烟牌照税归各省卷烟税局征收。凡经营烟类,既要领烟酒牌照,又要领卷烟牌照,等于一税两征,引起烟酒商不满。鉴于此,1928年3月,国民政府财政部将卷烟牌照税废止,并修正烟酒牌照内烟类税则,纳入卷烟税,公布《烟类营业牌照税暂行章程》及施行细则。规定,凡售卖中外烟类,一律须向该管各省局或分局缴纳税银,领取牌照。始得营业。营业牌照分为两种,第一种为整卖营业。即凡经营烟类大宗批发业务者,其中又分三等:卷烟厂商之分公司及经理分销处,每季纳税100元:各种制卖土烟店及烟草行,每季纳税40元;经营各种烟类的批发店,每季纳税20元。
作者 阎伟
出处 《中国税务》 1991年第8期62-63,共2页 China Tax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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