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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局关于旅游企业提取的代收宣传推广费应计征营业税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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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河南省税务局: 据你局豫税函发[1991]373号请示称:根据国家旅游局(1987)旅财字第104号通知规定,旅游企业从接待来华外国旅游者综合服务费中提取的代收宣传推广费不计入营业收入,作为成本列支,你局要求明确此项费用是否计征营业税。我局意见,根据营业税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对于从事旅游业务的纳税人,不论财务上如何核算。
出处 《中国税务》 1992年第4期39-39,共1页 China Tax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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