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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局关于供销社等部门经营部分农业生产资料的业务免征营业税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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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各计划单列市税务局: 对供销社等部门经营部分农业生产资料定期减征或免征营业税的规定至1991年底已经期满。鉴于这些部门经营农业生产资料的业务仍然比较困难,为了支持农业生产资料的经营,支援农业生产的发展,经我局研究,对下列经营业务在1992年内给予免征营业税一年的照顾:
出处 《中国税务》 1992年第4期43-43,共1页 China Tax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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