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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局关于固定业户到外地经营漏缴营业税处理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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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各计划单列市税务局: 现对固定业户到外地经营漏缴营业税的处理问题作如下规定: 固定业户到外县(市)从事营业税征税范围的业务,凡按税法规定应在经营地缴纳营业税的,应及时主动向经营地税务机关申报纳税。未按规定申报纳税的,经营地税务机关应依法征税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但对于未向经营地税务机关申报纳税,并经所在地税务机关发现的。
出处
《中国税务》
1992年第4期44-44,共1页
China Taxation
关键词
营业税
税务机关
分类号
F812.42 [经济管理—财政学]
D922.22 [政治法律—经济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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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税务
1992年 第4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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