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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利分流后应加强对企业资金的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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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1991年以来,尤其是1991年9月召开的中央工作会议上,党中央、国务院把搞好国营大中型企业,提高企业经济效益,保障社会有效供给,作为今后我国经济工作的中心任务。财政部和国家体改委联合印发了《国营企业实行'税利分流、税后还贷、税后承包'的试点办法》。规定试点企业缴纳所得税的税率由原来的55%下调到33%,企业以税后利润中应上缴国家的部分对国家承包,以企业自身的留利偿还贷款。
作者 包刚
出处 《中国税务》 1992年第5期17-17,共1页 China Tax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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