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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局关于部分轻工产品征免增值税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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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不发西藏),各计划单列市税务局,各直属进出口税收管理处: 根据1986年12月5日《国务院关于深化企业改革增强企业活力的若干规定》,财政部和我局先后于1987年、1989年和1990年通知各地对部分轻工产品给予了减免增值税的照顾。这对支持轻工业品生产的发展起到了积极作用。按照规定一些产品的减税1991年年底到期。
出处 《中国税务》 1992年第5期44-44,共1页 China Tax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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