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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行政复议规则》讲话之二 税务行政复议的两种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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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37条规定,以及税收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税务行政复议有两种形式,通常称为'必经复议'和'选择复议'。这两种复议形式由于各自的受案范围、受理条件及与行政诉讼的关系等都有所不同,因而成为税务行政复议中需要着重把握的重点和难点。下面,我们结合《税务行政复议规则》(以下简称《规则》)分别加以介绍。
作者 林克宁 谭珩
出处 《中国税务》 1992年第6期19-21,共3页 China Tax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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