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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局关于部分建材、有色金属产品征免税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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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不发西藏),各计划单列市税务局,各直属进出口税收管理处: 国家税务局国税发[1990]012号通知规定对部分建材、有色金属产品给予减免税照顾,其中部分产品的减免税1991年年底期满。根据这部分减税产品的实际情况,经研究,决定在1993年年底前继续给予减税照顾。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下列产品在1993年年底前暂减征增值税: 1.云母、石棉产品减按10%的税率征收增值税。 2.页岩砖减按14%的税率征收增值税。
出处 《中国税务》 1992年第6期41-41,共1页 China Tax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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