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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局关于其他行业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解释认定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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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各计划单列市税务局: 根据《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以下简称为'实施细则')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十)项的规定,现对其他行业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解释认定明确如下: 一、专业从事下列业务的外商投资企业,可以认定为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 (一)从事建筑、安装、装配工程设计和为工程项目提供劳务(包括咨询劳务); 咨询劳务包括对工程建设或企业现有生产技术的改革。
出处 《中国税务》 1992年第7期40-40,共1页 China Tax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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