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1988年12月31日,韩国政府通过税制改革,在法人税法施行令第46条中增写了关于管理企业与国外关联企业间交易的内容。随后,又在1989年3月至1990年1月间,先后公布了国税厅告示、两则训令,加之原有的法人税法第20条,这些法律、法律施行令、告示、训令等构成了韩国转让定价税制的基本内容。一、特殊关联关系的认定否认不正当交易中的所得额计算的规定,一直是韩国适用转让定价税制的基本法律依据。其主要内容如下:国内法人在与被认定为特殊关联关系者进行交易、计算所得额时,如果被认为不正当地减少了所得税的税收负担,政府可以根据法人税法施行令第46条的规定,
出处
《中国税务》
1992年第7期61-62,共2页
China Taxatio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