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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局关于从事机动船舶营运营业税纳税地点问题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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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福建省税务局: 你局闽税政一[1992]51号《关于从事机动船舶营运营业税纳税地点的请示》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根据《营业税条例(草案)》第四条的规定:'固定业户的营业税,除另有规定者外,在业户所在地缴纳。'这里所说的'另有规定者'我局均已有明确规定,如'长江轮船总公司所属各单位的运营收入应纳的营业税。
出处 《中国税务》 1992年第8期37-37,共1页 China Tax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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