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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局关于从事机动船舶营运营业税纳税地点问题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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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福建省税务局: 你局闽税政一[1992]51号《关于从事机动船舶营运营业税纳税地点的请示》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根据《营业税条例(草案)》第四条的规定:'固定业户的营业税,除另有规定者外,在业户所在地缴纳。'这里所说的'另有规定者'我局均已有明确规定,如'长江轮船总公司所属各单位的运营收入应纳的营业税。
出处
《中国税务》
1992年第8期37-37,共1页
China Taxation
关键词
营业税
纳税地点
船舶营运
分类号
F812.42 [经济管理—财政学]
D922.22 [政治法律—经济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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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王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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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税务
1992年 第8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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