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各计划单列市税务局: 根据财政部(90)财税字第009号通知的规定和1991年全国营业税税政业务会议的意见,我局制定了《土地使用权转让及出售建筑物和经济权益转让征收营业税具体办法》,现发给你们。本办法自1992年9月1日起执行,下列规定同时停止执行。一、国家税务局关于'土地使用权转让及出售建筑物'和'经济权益转让'税目若干征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0]126号); 二、国家税务局关于技术权益转让征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发[1991]995号); 三、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若干政策业务问题的通知(85)财税营字第050号中'二、关于经营商品房收入征收营业税问题'的规定;
出处
《中国税务》
1992年第10期39-41,共3页
China Taxatio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