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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第110条中有关税负比较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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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广东省、广州市税务局: 近接你们来函,要求对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下称新税法)实施细则第110条规定中的'税法规定的税率'及'税收负担'的计算作出具体解释,经研究,现明确如下: 一、新税法细则第110条所说'税法公布前已办理工商登记的外商投资企业,在按照税法规定的税率缴纳所得税时,其税收负担高于税法施行前的……',是指企业在税法施行后的纳税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按新税法规定的税率计算的应纳税额,高于按原税法规定的税率计算的应纳税额。二、新税法实施细则第110条中所说的'税法规定的税率'包括税法第五条和第七条规定的税率。
出处 《中国税务》 1992年第10期42-42,共1页 China Tax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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