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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局关于粮食商品企业经营大众方便食品免征营业税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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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各计划单列市税务局:为支持粮食经营管理体制的改革,经研究决定,对国营粮食商业企业(粮店、粮站、粮油食品店)加工销售大众方便食品的业务给予定期免税照颐,具体规定如下:一、此项免税的期限为一至三年。具体免税期限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根据当地实际情况确定。二、享受免税优惠的大众方便食品必须是国营粮食商业企业自己加工的品种,包括粮食复制品和粮食熟制品,
出处 《中国税务》 1993年第1期53-53,共1页 China Tax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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