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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局关于溶剂油等油品产品税问题的复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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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中国石油天然气总公司:你公司(92)中油财字665号《关于溶剂油等油品减税问题的请示》收悉。现就关于要求对你公司所属炼油厂用平价原油生产的溶剂油等三种油品减征产品税的问题答复如下:我局国税发(1992)171号通知规定,对石化总公司所属企业用平价原油生产销售的溶剂油、润滑油、石脑油暂减按25%的税率征收产品税,主要是考虑到石化总公司外购原油的价格中已包含了原油产品税,这部分税金转移到成品油价格中后,又作为计税依据征收了成品油产品税,因此,该公司的成品油价格中税金的含量相对偏高。
出处 《中国税务》 1993年第2期50-50,共1页 China Tax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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