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也谈“价税分流”试点企业中自车运费的处理——兼与李健同志商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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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随着企业生产规模的不断扩大,企业使用自己的汽车外购材料从而降低材料采购成本的愿望变成了现实。那么材料的计价应否包括这部分自车运费?在未试行增值税'价税分流购进扣税法'企业中应予以包括,是无可置疑的。而在'价税分流'试点企业中该如何处理呢?李健同志认为'这部分自车运费不应包括在材料的实际成本中。'(见《中国税务》
作者 王波冰
出处 《中国税务》 1993年第3期14-15,共2页 China Tax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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